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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未離境前往陪伴者得否請陪 產假疑義一案,請查照。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幹事

張貼日期: 2021-05-06 15:11:31 點閱: 307 (148.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第6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 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同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開規定為陪產假之請求時,雇 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 利之處分。另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依前開規定 為陪產假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有關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而陪伴方式 多元,縱受僱者未離境,仍可請陪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