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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 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 同年2月10日施行,請查照。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幹事兼人事

張貼日期: 2022-03-24 14:52:21 點閱: 229 (526.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 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 同年2月10日施行,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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