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教育部國教署)111年4月2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10052438號函及教育部「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調整授課方式實施標準」(以下簡稱疫情調整授課方式實施標準)。 二、 查教育部國教署111年4月2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10052438號函說明三略以:「教師居家隔離,學生在校上課:課務得由學校以遠距教學、調課方式處理或由學校進行課務排代;採遠距教學者,得比照高級中等學校跨校選修或預修課程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要點,排定教師擔任數位遠距教學科目之合作教師,協助班級經營、秩序維護、課程輔助、設備或系統操作,以維持有效教學。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得比照前揭規定辦理。」 三、 爰上,本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於「居家隔離」、「自主防疫」、「暫停實體課程」、「自主應變」或「為照顧確診之0-12歲子女或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自主防疫、暫停實體課程無法到校、實施防疫假者」期間,倘進行線上教學(有授課事實),學校得依實際需求可排定合作教師於課室內協助課程進行,合作教師鐘點費用得比照高級中等學校跨校選修或預修課程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要點覈實支給。 四、 又依教育部疫情調整授課方式實施標準,本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倘符合「防疫隔離假」、「自主防疫假」、「防疫假」或「防疫照顧假」申請條件,所遺課務,得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五、 上述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期間所需鐘點費由學校年度預算用人費用項下支應,倘用人費用有不敷支應情事,則請循程序動支「各類員工待遇準備」以為因應。 六、 另考量因疫情學校代課教師或合作教師難覓,如由校內教師擔任代課教師或合作教師進行課程,得不受兼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9節之限制。 七、 本案若有疑問: (一) 線上教學相關事務問題:黃老師04-7531822。 (二) 教師課務鐘點費相關問題: 1、 國高中:李老師04-7531827。 2、 國小:曾老師04-7531825。